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9-12-02


浙江省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省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和《浙江省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协会始终秉持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的宗旨,发挥好参谋、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成为会员单位的娘家人,政府职能的工作链,轨道领域的人才库,传播正能量的聚核地,努力推动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流畅的信息传递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凝聚力,促进本协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服务部具体负责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员资格与入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有从事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及有关部门,按自愿加入原则组成;个人会员由轨道交通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申请加入。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权力、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维护协会声誉,信守职业道德,从事合法经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协会组织考察审查;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信息、传媒、咨询、培训、技术、管理、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会员自律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协会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资料;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优先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会员参加政府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我省轨道交通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为行业内外、轨道交通单位之间协调业务关系、调解纠纷、提供仲裁咨询服务,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搭建轨道交通单位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
(五)举办各类培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等活动;
(六)组织轨道交通行业优秀企业、优秀工程、优秀个人评选和宣传活动;
(七)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业务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
(八)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九)赠送《浙江轨道交通》内刊,提供轨道交通行业信息;
(十)提供成果技术展示,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单位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本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需要,定会费标准并召开有2/3以上会员出席的代表大会,经1/2以上与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标准。
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本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 
每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协会财务报告每年接受审计,每五年接受换届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年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 315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25500 元;
理事单位 9000 元;
会员单位4500 元。
)特邀常务理事单位免收会费,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会员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向本协会缴纳当年会费,本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予以妥善保管,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六条 会员证书遗失的,会员应当及时公布作废,并向本协会报告和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协会。合并或分立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到本协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八条 为畅通本协会与会员的联系,会员应当指派专人与本协会保持联系,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本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等凭证。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一切权利与义务即行终止。退会与取消资格的会员名单,由本协会会员服务部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会员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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