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ZRCM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浙江省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轨道交通有相关业务的规划、设计、建设、装备制造、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竭诚为会员和政府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努力成为“会员单位的娘家人,政府职能的工作链,轨道领域的人才库,传播正能量的聚核地”,推动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行业规范,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接受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全省范围内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生产、改革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规划编制与咨询,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统筹研究行业标准。组织开展专业性、技术性研究工作,以推动会员单位的产品研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产业化、标准化等工作,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及服务标准。
(三)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技术机构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跟踪国外轨道交通的发展动态,帮助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外轨道交通知名公司开展技术与产业对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构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机电设备等方向的研发、试验及检测资源共享平台,针对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进行技术攻关。组织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相应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资助和政府扶持达到产业化目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交通方面的经验、技术成果,对全省轨道交通各类专业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考核,建立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库。
(六)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相关的资格认定(资质评价)、咨询评估、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工作。开展省级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七)为轨道交通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装备制造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轨道交通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收集、提供、发布国内外轨道交通信息。编辑、出版有关刊物、教材、书籍,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举办轨道交通展览、讲座、论坛,为参与轨道交通的有关各方提供沟通、交流及展示的平台。
(九)研究建设轨道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企业之间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轨道交通领域信誉度评审及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承担政府及有关方面委托或转移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由从事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加入原则组成;个人会员由轨道交通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权力、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协会组织考察审查;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信息、传媒、咨询、培训、技术、管理、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会员自律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资料;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按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八)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本协会可予以批评、通报,甚至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的相应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合并、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的设立和人选;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经授权理事会(八)、(九)、(十)项职能可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求,可内设职能机构,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和有关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事项决议、决定,以及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和本协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各部门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专家和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协会的专业活动和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从各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这里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